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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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5〕345号

被告人詹千秋,男,1991年8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817****,初中文化程度,*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屋**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4年9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千秋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4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5年2月14日一次补查重报;2025年3月2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5年4月24日二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底,被告人詹千秋从同案人詹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一套可以伪造发票的开票软件。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20年底开始,被告人詹千秋通过微信、QQ及百度论坛等发布“代开发票”的广告信息招揽客户,客户将所需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购销双方、项目名称等相关开票信息告知被告人詹千秋,后被告人詹千秋使用开票软件生成伪造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微信以PDF格式发送给客户,并按票面金额的大小或比例向客户收取费用。被告人詹千秋自2020年底至被抓获前,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园**栋**房等地,伪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计3381份,并出售给微信账户“韦某某”、“张某某”、“一某某”、“王某某”、“焊某某”等114人,伪造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1092002.84元,非法获利228132.5元。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上述3381份涉案发票进行查验,查验结果均为“查无此票”或“不一致”。

2024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潮州市饶平县**镇**屋**号传唤被告人詹千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詹千秋的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涉案发票委托鉴定的函,涉案发票查验结果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安徽省黄山市“1.0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相关材料,对伪造发票地点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詹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詹千秋的供述;

5.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千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千秋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千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憬      

检察官助理  陈日光

                          2025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詹千秋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