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5〕274号

被告人辜维雄,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720****,*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片**号。201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维雄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辜维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辜维雄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53号榕华里小区门口,见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3102元的四季星牌TDRO7Z电动自行车没有锁车,便心生贪念将车辆开走并停放在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西路番村南公交车站旁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之后回到附近出租屋休息。2025年3月31日0时许,被告人辜维雄将上述电动自行车开走,因电动车没电故丢弃在路边。

2025年4月7日0时,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街道**电竞馆抓获被告人辜维雄。

2025年4月22日,被告人辜维雄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800元,黄某某对被告人辜维雄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辜维雄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辜维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维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辜维雄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辜维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辜维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帆

2025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辜维雄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情况说明等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