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5〕1265

  被告人曾石林,男,19898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822*****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201610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54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4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石林涉嫌盗窃罪,于202569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石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4月9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曾石林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路人行道旁的电动车停放点,发现有一台没有拔钥匙的电动车(车牌号:佛山T0****,经鉴定价格为1978元)。曾石林想偷为己用,于是将该电动车骑走。曾石林骑到顺德乐从一公园处时因电动车没电,就将电动车停放在公园附近充电,自己则在长椅上过夜。2025年4月10日早上,曾石林继续骑电动车回北滘,因担心被警察发现该电动车是其盗窃而来,于是打算把电动车卖出去。经过乐从往北滘的一个路口时,曾石林将电动车上的车牌拆下丢在路边草丛里,随后将车骑到**镇**村**维修店以400元销赃。刚成交完,曾石林被及时赶到的民警抓获,涉案电动车被当场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石林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石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石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石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石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2025年7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曾石林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