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5〕375号
被告人易成波,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60411****,*族,大专文化,佛山**有限公司原**,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4年6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6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成波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易成波在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道**村**路段)担任**,负责发展客户、对账及收款等职责。
2019年至2020年3月,被告人易成波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其名下62270039200********号银行账号等截留佛山**有限公司的客户货款,挪用资金累计约人民币25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且进行经营营利活动。
2024年7月27日,被告人易成波的家属代为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18万元,剩余部分由被告人易成波分期还款,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业务账单统计表、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单位的陈述;3.被告人易成波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成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成波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成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运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易成波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联系电话1332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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