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刑诉〔2025〕143号
被告人黎宇聪,男性,1992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0604****,*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巷**号,住汕尾市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5年4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宇聪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5年2月下旬,被告人黎宇聪在汕尾市城区**医院当保安期间,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医院大门右侧有一辆白色九号牌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为粤NW****)一直停放在该处。2025年3月13日,被告人黎宇聪从**医院离职后产生将该车偷走的念头,次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告人黎宇聪再次前往**医院,并将上述停放在医院大门右侧的白色九号牌二轮电动车推走,后将该车辆停放至汕尾市城区吉祥花园附近路边。经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020元。
2025年4月3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香城路抓获被告人黎宇聪。
案发后,涉案二轮电动车已缴获并归还给被害人郑某某,且被告人黎宇聪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宇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宇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宇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文秋
检察官助理 林思扬
2025年6月13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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