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4〕640号
被告人宋志雄,男,1998年11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1121****,*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曾于2023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3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4年7月3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8月1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志雄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志雄为图财,于2024年7月10日凌晨4时许去到阳江市江城区**村**巷**号附近,发现一辆停在巷道边的黑色日产轩逸粤QW****小车没有锁车,于是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将车辆副驾驶位储物箱以及中控台扶手箱内的现金共计2800元盗走。
2024年7月30日13时许,宋志雄在阳江市江城区**城门口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4、辨认、指认笔录;5、被告人宋志雄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志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志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志雄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志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宋志雄盗窃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退赔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美玲
检察官助理 郑绮娴
2024年1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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