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4〕135号 

  被告人蓝荣创,男,1997年7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717*****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捕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2月2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荣创贩卖毒品案,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蓝荣创在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多次向吸毒人员徐某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2月17日凌晨0时许,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蓝荣创向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并约定在蓝荣创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路**街**号的家附近交易。被告人蓝荣创微信收取徐某某620元毒资后,通过微信联系庞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两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后去到阳东区东城镇合章宾馆与庞某某交易,通过微信支付了520元毒资给庞某某,取得两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被告人蓝荣创回到家后将两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交给了徐某某。

2、2024年2月26日20时许,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蓝荣创向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两人在蓝荣创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路**街**号的家见面。见面后被告人蓝荣创通过现金和微信共收取徐某某310元毒资,并微信联系庞某某购买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后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徐某某去到阳东区东城镇合章宾馆附近。被告人蓝荣创独自到小巷与庞某某交易,以260元现金向庞某某购买了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之后被告人蓝荣创驾车与徐某某离开,路上将购得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交给了徐某某。

3、2024年2月27日15时许,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蓝荣创向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被告人蓝荣创微信联系庞某某购买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之后被告人蓝荣创和徐某某在阳江市阳东区燕山湖广场见面。见面后被告人蓝荣创通过现金和微信共收取徐某某310元毒资,并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徐某某去到阳东区东城镇合章宾馆附近。被告人蓝荣创独自与庞某某交易,通过微信和现金向庞某某支付了260元毒资,取得了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回到车上后将该购得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交给了徐某某,并驾车返回燕山湖广场。之后两人各自驾车回到蓝荣创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路**街**号的家。当天16时许,民警在蓝荣创家门口抓获被告人蓝荣创和徐某某,从徐某某身上缴获一支装有烟弹的电子烟。经称量,从徐某某处缴获的电子烟烟油净重1.60克。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徐某某处缴获的电子烟烟弹内检出依托咪酯成分。被告人蓝荣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封装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照片、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徐某某、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蓝荣创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现场检测报告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人员档案、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荣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荣创三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荣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颢珊                                        

2024年6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蓝荣创现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于检察卷内)

4.《量刑建议书》3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扣押被告人蓝荣创1支白色电子烟、1支绿色的电子烟烟杆、1支银色的电子烟烟杆、25个空烟弹、1部白色苹果X手机,上述物品现均保管于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