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4〕228号
被告人秦波,男,1976年10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761010****,*族,初中文化,钢铁厂机械维修工。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一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波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秦波在阳江市**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负责机械维修。2022年11月9日至同年12月4日期间,秦波先后7次利用其所取得的**公司厂房后门钥匙,在凌晨时分进入厂房,通过斗车搬运厂房内的钢板至其驾驶的粤E•N****小车的方式,将钢板运出厂区并向废品回收站销赃,其中:
2022年11月9日,盗窃钢板并销赃获利620元;
2022年11月14日,盗窃钢板并销赃获利1016元;
2022年11月21日,盗窃钢板并销赃获利1433元;
2022年11月23日,盗窃钢板并销赃获利770元;
2022年11月25日,盗窃钢板并销赃获利1319元;
2022年11月29日,盗窃钢板并销赃获利581元;
2022年12月4日,盗窃钢板并销赃获利1645元。
上述秦波共盗窃**公司钢板7次,销赃获利共计7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许某某、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秦波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波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费荣俊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秦波现被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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