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5〕88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1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104****,*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号,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5月1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在饮酒后驾驶粤QZ****轿车从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前往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当日5时许行驶至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城市支路广湛公路进Y485南35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道路的水泥护栏,造成本人受伤及车辆起火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到110指令到场查获关某某并对其进行血样提取。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mg/100ml。经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5年5月12日,民警电话通知关某某次日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关某某依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说明、血样样本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基本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小梅
2025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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