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5〕273号
被告人林玉良,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0919****,*族,中专文化程度,英德市**商行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镇**路**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英城镇**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3月1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3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玉良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林玉良明知销售非法无线卫星机顶盒是违法行为,仍通过向陈某某(已判决)联系续费及采购非法无线卫星机顶盒(型号为817、818),并在送货单上以“数码音响C”、“B款先科音响”等字样代替非法无线卫星机顶盒。林玉良利用其经营的英德市**商行门店加价销售非法无线卫星机顶盒。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林玉良向陈某某支付续费金额329979元,续费按照110元一台次计算,续费一台次获利2元,从中获利6000元;采购无线卫星机顶盒金额68948元,采购无线卫星机顶盒按照150元一台计算,销售一台获利10元,从中获利4600元,合计获利10600元。2024年3月12日,被告人林玉良主动向英德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玉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玉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续费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玉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玉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扬城
检察官助理 朱树桂
2025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林玉良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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