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4〕2067号
被告人莫丽开,女,1989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224****,*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段**号。2023年1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4年1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峻波,广东世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丽开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左右,被告人莫丽开在东莞市**镇**市场结识在市场经营菜档的本地户籍人员被害人黎某某,后两人多次联系。2020年至2021年,莫丽开以借款、合伙经营美容生意等,让黎某某转账几十万元,并写下欠条。2023年左右因莫丽开逐渐沉迷网上非法六合彩赌博,并结识黄某某发展成情侣关系,日常开销远超其收入水平。莫丽开为满足其日常巨额开销及进行网上非法六合彩赌博,从2023年8月起至2023年12月,虚构与黎某某合伙投资牛奶生意等理由,需要资金进货周转为由,多次要求黎某某向其转账作为所谓牛奶等进货资金。黎某某信以为真,前后合计通过微信扫二维码等的方式向莫丽开转账投资款,共转账99万元,交付现金约2万元。莫丽开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于2023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莫丽开到案后,对诈骗黎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所有非法所得均已挥霍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照片);2.书证:户籍材料等;3.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黎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丽开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丽开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 奎
2024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莫丽开现被羁押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赃物清单。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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