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4〕73号
被告人林祥斌,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1********,*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9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祥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下旬,蔡某某(在逃)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林祥斌商量要求林祥斌出借银行卡和身份证,每次给予林祥斌(人民币,下同)200元好处费。当天林祥斌、蔡某某和一中年男子(不知道真实姓名及住址,在逃)来到普宁市云落镇一家农村商业银行ATM机取款(数额不详)。2022年6月29日13时许,蔡某某再次联系林祥斌出借银行卡赚钱,后在普宁市一宾馆,林祥斌提供手机、银行卡、银行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给对方,在对方操作其手机时,其有帮助进行人脸识别。随后林祥斌与对方一起来到普宁市云落镇一农商银行ATM机取款7次,先后总共取款20000元,通过以上两次出借银行卡林祥斌共获利400元;林祥斌出借的广东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172815********)2022年6月29日的流水明细为:258717.01元(其中丁某某被诈骗资金20000元、林某某被诈骗资金35900元、冯某某被诈骗资金20000元)。
2023年9月14日,被告人林祥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祥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祥斌明知是犯罪所得,提供银行卡、人脸识别帮助转账及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杰涛
检察官助理 林诗丝
2024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案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