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刑诉〔2025〕56号
被告人史锦力,男,37岁,1987年 12月0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1208****,江苏省淮安市人,*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3月1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月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锦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3月12日,被告人史锦力为获取高额的报酬,明知他人借用银行卡是用于转账提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款项,仍在南京市江宁区肯定宾馆内将个人的江苏农商银行卡和手机交由“操作手”进行操作转账,银行卡收到转入的人民币50000元后,被告人史锦力又按照指示到银行柜台提现40000元交给“操作手”,余下10000元因限额未能提现,而作为报酬支给史锦力,被告人史锦力从中获利10000元。
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核实,流入被告人史锦力银行卡的50000元资金,是被害人潘某某于2024年3月7日至3月14日间在“360借条”的app申请贷款过程中被网络诈骗的其中一笔款项。
2024年3月16日,被告人史锦力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4年4月3日,被告人史锦力退出12800元给被害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记录、搜查、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抓获经过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锦力的供述和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5. 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锦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锦力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款项,仍然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史锦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锦力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赃款,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庆强
检察官助理:汪晓梅
2025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史锦力被取保候审,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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