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4]159号
被告人胡月英,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0814****,*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住罗定市**镇**路**号出租屋二楼。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11月10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月英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月英于2017年年底至2023年6月,上淘宝网先后多次购买强筋剂、卡拉胶及美达磷(水分保持剂)等添加剂,在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其租住的罗定市**镇**路**号出租屋二楼,每逢星期六、日生产制作食品钵仔糕约50只,在制作钵仔糕的过程中加入了强筋剂及美达磷等物质,生产出来的钵仔糕在本市**镇墟上销售给过往群众食用。
2023年7月6日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胡月英租住的罗定市**镇**路**号二楼进行查处,现场查扣到已生产出来的钵仔糕47只、生产钵仔糕的原材料及添加剂一批。经抽样送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查扣到钵仔糕成品和强筋剂、美达磷均检出硼酸成分,其中强筋剂检出的硼酸值为2.79x103mg/kg。根据我国相关部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等相关规定,硼酸与硼砂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物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月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月英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食品加工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月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柱天
检察官助理 范建玲
2024年6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胡月英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附公益诉讼。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