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粤一地检刑诉〔2025〕75号
被告人李培华,男性,1989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225****,*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委会**小组**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镇**小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4月13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4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培华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3月至4月期间,广州**公司派遣被告人李培华为**物流有限公司在**新货场物流线进行快递货物的装卸、分流等工作,工资日结。李培华在作业期间,多次盗窃快递货物,经价格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186.3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4年3月25日,李培华在**新货场仓库11号门外货车车厢内卸货时,发现一个快递包装盒上写有“手机”,遂用指甲从快递包装盒标签面的反面划开封口胶,从中盗取红米K40手机一部,再将快递包装盒标签面朝上放到传送带上。之后,李培华在同一地点,又以同样手段盗窃合金项链一条。
2.2024年3月27日,李培华在**新货场仓库11号门外货车车厢内装车时,以前述同样手段盗窃红米K70手机(含充电器、数据线配件)一部。
3.2024年4月3日,李培华在**新货场仓库19号门外火车车厢内装车时,以前述同样手段盗窃华为平板电脑(内含充电器数据线配件)一部和华为平板触控笔一支,再将快递包装盒标签朝上放置,用其他货物压住。
4.2024年4月7日,李培华在**新货场仓库11号门外货车车厢内装车时,以前述同样手段盗窃黄金项链二条,再将快递包装盒标签朝上放置,用其他货物压住。
5.2024年4月11日凌晨,李培华在**新货场仓库19号门外火车车厢内装车时,以前述同样手段盗窃苹果牌手表(含回环表带)一套藏于裤裆中,再将空包裹用其他的包裹盖住。后李培华借上厕所之机,将盗得的苹果牌手表(含回环表带)一套藏于厕所附近的物料堆中。当日上午,李培华在**新货场仓库29号门内中央传送带货物分拣区对快件进行分流时,发现一个快递包装盒上写有“手机”,多次从其面前经过,而物流公司职员未对其进行扫描处理,遂将该小包裹藏到传送带下面。当日,李培华回到前述藏匿处将苹果手表(含回环表带)一套、三星牌手机一部盗走。
2024年4月12日,李培华被抓获归案。现赃物除红米K40手机未缴回,其余均已发还被害人。2025年7月18日,李培华在法律帮助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培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培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培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田泓博
检察官助理 林 华
2025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惠州市**镇**小区**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九张
3.扣押李培华人民币1580元,暂存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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