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粤二地检刑诉〔2024〕23号
被告人周卫星,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1217****,*族,高中肄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6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取保候审,于2024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卫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29日,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卫星在明知可能用于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将其名下的一张卡号为62270000134********银行卡(以下简称:涉案卡)交给上游犯罪嫌疑人使用。次日,周卫星手机接收到被诈骗人曹某某的卡号为62170035200********银行卡转入涉案卡内110100元的信息,上游犯罪嫌疑人出示二维码要求周卫星用某app扫描该二维码进行转账,周卫星通过扫码,刷脸验证,然后转账,但因周卫星的上述银行卡被风控锁定,转账未成功。周卫星又被上游犯罪嫌疑人带往东莞市某银行网点取现,被柜员告知银行卡被限制,取现亦未成功,最终诈骗款被追回并返还被诈骗人。归案后,周卫星退出从中获利的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2.书证:被告人周卫星基本情况、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户籍信息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曹某某转账记录、诈骗电话及通话记录、周卫星涉案卡银行流水、支付宝账户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证人曹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周卫星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清单、曹某某进入神州站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卫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卫星明知是犯罪所得,通过刷脸转账、取现的方式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卫星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周卫星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卫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史春德 检察官助理 秦 瑜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其他证据七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周卫星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存本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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