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州检刑诉〔2024〕26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4509021992********,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3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2年1月18日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4年2月2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至3月13日,同年3月13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退回玉州分局补充侦查,玉州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4年7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2月2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银行门口旁,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35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莉
检察官助理 何舒愉
2024年7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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