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州检刑诉〔2024〕20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社区**联***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26日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4年5月1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4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2月2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街)**店门口,将谭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雅迪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缴获并依法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物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迎霞
检察官助理:黄思博
2024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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