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州检刑诉〔2024〕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社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6月26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45月11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8月24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7月26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12月9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87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11月26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7月3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7月26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512日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2月2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街)**店门口,将谭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雅迪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缴获并依法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物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迎霞

                                检察官助理:黄思博

                             2024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