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4〕183号
被告人梁国文,男性,1976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60226****,*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云南省富宁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4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7日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国文滥伐林木案,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国文,于2023年2月向**村**屯黄某甲、岑某某两户购买**屯后山的松木,经约定由黄某甲办理其出售给梁国文松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岑某某出售给梁国文松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则由梁国文亲自办理。2023年5月梁国文在查看黄某甲出售的松木时,又继续向**屯的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三户购买岩勒屯后山的松木。2023年8月梁国文在仅拿到其办理岑某某户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未对黄某琼、黄某艳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许可面积进行核查,在明知黄某乙、黄某丙两户的林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雇请工人将其与黄某甲等五户所购买的松木林进行砍伐并出售。导致该片松木林的实际采伐面积与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的采伐面积不相符。2024年7月22日,经百色广森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鉴定。该处无证砍伐的林木树种为松木,无证砍伐的林地面积为3.85公顷(57.75亩)。地类为乔木林,无证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85立方米,出材量为3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梁国文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照片等;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国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国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证砍伐林木或者经批准超林木采伐证的采伐范围砍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国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福欣
检察官助理 陆广宾
2024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国文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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