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4〕224号
被告人宋秋祥,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9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3月1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秋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至9月9日期间,被告人宋秋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7302********)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经查,2020年9月9日,被害人陶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自己家中被网络诈骗5528元,其中5000元流入被告人宋秋祥中信银行账户。
2023年6月27日,被告人宋秋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江苏银行卡(卡号62287616050********)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经查,2023年6月27日,被害人吴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瑞新宾馆内被人以裸聊的方式敲诈勒索人民币110800元,其中20000元进入被告人宋秋祥江苏银行账户。
2023年7月19日,被告人宋秋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江苏农村商业银行卡(62306667310********)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2023年7月19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自己家中被人以裸聊的方式敲诈勒索人民币10000元,全部进入被告人宋秋祥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账户。
经查,被告人宋秋祥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三张银行卡入账流水共计人民币999200元。
2023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宋秋祥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派出所接受调查,退出非法所得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银行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秋祥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秋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秋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秋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秋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秋祥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宁
检察官助理 张宴维
2024年4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秋祥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95117****;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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