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5〕431号
被告人杨华,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50422****,*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街**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5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5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5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杨华在其居住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街**号附**号楼下,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疑似毒品,交易完成后,被现行捉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经称量、检验,所贩卖的疑似毒品重0.28克,检验出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肖某某、欧某某、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贩卖毒品0.2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敖羽希
2025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杨华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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