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5〕159号
被告人陈科吉,曾用名陈坤,男,1992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0305****,*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20元,201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2年1月26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4月28日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22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2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科吉盗窃案,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27日下午4时许,陈科吉到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北城丽都小区,使用插卡开锁的方式打开被害人黄某某位于**栋**单元**的大门,进入客厅后发现有摄像头,遂将摄像头电源拔掉离开房屋。后又来到**栋**单元**,使用插卡开锁的方式打开被害人陈某某家大门,发现该家屋里用布遮盖起的,认为该户长期无人居住,没有什么东西,遂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陈科吉的供述;
辩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科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科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其入室盗窃未取得财物,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具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陈科吉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曦 检察官助理 肖雪 2025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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