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5〕106号 

  被告人邱志勇,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822*****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2月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5年1月9日被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志勇诈骗案,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邱志勇谎称其能够低价买到海关查获的烟酒予以倒卖牟利,分别让被害人何某某、石某某、赖某某投资,承诺赚钱后利润平分,三人先后向邱志勇交付款项共计134200元,邱志勇将获得的钱财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具体如下:

1.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0月1日期间,邱志勇以上述理由骗取何某某98200元,以倒卖烟酒返利的名义返还9000元。

2.2024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7日期间,邱志勇以上述理由骗取石某某49000元,以倒卖烟酒返利的名义返还18000元。

3.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4日期间,邱志勇以上述理由从赖某某处骗14000元,至今未归还。

2024年12月3日,邱志勇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何某某6万元、退还被害人石某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退赃记录等书证;

证人姚某某、蔡某某、闫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被害人何某某、石某某、赖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邱志勇的供述;

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志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应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曦

                                               

2025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提讯证一份、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