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5〕257号 

  被告人王迪,男,199010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1008*****族,初中肄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号楼**单元**因吸毒,于20252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52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4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迪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5418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121日至211日期间,被告人王迪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客厅内多次容留熊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5121日,被告人王迪在其家中客厅容留熊某吸食冰毒。

2.2025126日,被告人王迪在其家中客厅容留熊某、谭某、郭某三人吸食冰毒。

3.202521日,被告人王迪在其家中客厅容留熊某、谭某、郭某三人吸食冰毒。

4.2025211日,被告人王迪在其家中客厅容留熊某吸食冰毒。

2025226日,被告人王迪在万州高铁北站出站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权属情况说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书证;

2.证人熊、谭、郭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迪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迪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迪有期徒刑六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旭波

检察官助理 熊冰洁

202559

                                                     

附件:1.被告人王迪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