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5〕221号
被告人欧阳春,男,1972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20404****,*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2025年6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春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阳春系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涪陵区**小区的物业管理。2025年3月7日,**小区**栋**号的住户蒋某某因家中停电,联系欧阳春上门帮忙更换空开,因临时有事,便将房门钥匙放在物业办公室。欧阳春到蒋某某家更换空开后,见卧室衣柜内有一手提包,便从手提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500元。
2025年6月11日8时许,欧阳春在**小区**栋检查消防设备时,见蒋某某家房门未关,便进入卧室准备盗窃财物,在打开卧室衣柜内的手提包时听到蒋某某返回家中,于是准备离开,在客厅碰到蒋某某,欧阳春以蒋某某家大门没关好,进来查看为由离开现场。蒋某某随即对家中财物进行清点,发现卧室手提包内存放的现金被盗,于是报警,后民警在**小区门口将欧阳春抓获。
被告人欧阳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出了5500元,已发还被害人蒋某某,后又赔偿并取得了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欧阳春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欧阳春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继训
2025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332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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