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4〕54号
被告人谭地祥,男,1963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30409****,*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乡**村**组**号,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22日被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2月20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1月25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地祥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谭地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未在上海市肺科医院住院治疗,联系他人开具虚假的上海市肺科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等住院资料,先后多次自己或者委托刘某某向石柱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石柱县医保局)提交虚假住院资料报销医疗费用20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共计556514.89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期间,谭地祥以支气管扩张并咳血的虚假住院资料在石柱县医保局报销医疗费用1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5258.09元。
2.2017年期间,谭地祥以陈旧性肺结核的虚假住院资料在石柱县医保局报销医疗费用1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4045.52元。
3.2019年期间,谭地祥以肺恶性肿瘤的虚假住院资料在石柱县医保局分别报销医疗费用3次,分别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7058.82元、19664.94元、30016.7元。
4.2020年期间,谭地祥以支气管扩张并咳血的虚假住院资料在石柱县医保局分别报销医疗费用3次,分别骗取国家医保基金29342.57元、48720.44元、30616.94元。
5.2021年期间,谭地祥以支气管扩张并咳血的虚假住院资料在石柱县医保局分别报销医疗费用5次,分别骗取国家医保基金28816.36元、28633.55元、37246.13元、32616.87元、36593.02元。
6.2022年期间,谭地祥以支气管扩张并咳血的虚假住院资料在石柱县医保局分别报销医疗费用4次,分别骗取国家医保基金6979.12元、25802.77元、30596.75元、25818.12元。
7.2023年期间,谭地祥以支气管扩张并咳血的虚假住院资料在石柱县医保局分别报销医疗费用3次,分别骗取国家医保基金32644.22元、38950.8元、47096.16元。
2023年12月20日,谭地祥再次到石柱县医保局提交虚假住院资料时被民警抓获。谭地祥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确认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说明、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石柱县医保局关于谭地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石柱县医保局出具的谭地祥报销医保情况统计表、石柱县医保局关于谭地祥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情的调查报告、情况说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就诊费用结算表、住院病人医疗费清单、出院小结、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等谭地祥报销医保基金报账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地祥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搜查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地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地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国家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地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地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谭地祥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 彦
检察官助理 冉崇敬
2024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地祥现羁押在重庆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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