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4〕165号 

 

被告人刘振,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0728*****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街道**大道**号,现住酉阳县**街道****组。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于2019年6月12日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22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3年11月3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1月3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4年2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一个月;2024年3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二个月。

被告人张诗俊(绰号“八路”),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323****,*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酉阳县**街道**村**组**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于2012年8月28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3年11月2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1月3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4年2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4年3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吴代锋,男,2004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41022****,*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酉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3年12月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1月3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4年2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一个月;2024年3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二个月。

被告人邱意博,男,2005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50504****,*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酉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酉阳县**街道**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11月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12月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4年1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彭可(绰号“老包”),男,2004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40205****,*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酉阳县**乡**村**组**号,现住酉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10月2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12月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4年1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路,男,2003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30919****,*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酉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酉阳县**街道**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10月2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12月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4年1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向飞宇,男,2004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40728****,*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酉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10月2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12月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4年1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意博、彭可等4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张诗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刘振、张诗俊等3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4年6月24日决定将上述三案合并处理,受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刘振、张诗俊等七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2023年10月28日下午14时许,因邱意博的表叔刘振与赵某某在前一天产生矛盾,刘振邀约了邱意博、彭可、黄路等人找赵某某解决前一天产生的矛盾,其中刘振于2023年10月28日凌晨随即联系了邱意博、张诗俊等人,张诗俊邀约了吴代锋,吴代锋邀约了向飞宇,同时邱意博邀约了黄路、彭可二人。邱意博、黄路、彭可携带两把菜刀(彭可携带)跟随刘振上车从酉阳县**附近一出租房前往**广场与张诗俊等人汇合后,由刘振驾驶一辆车与另外一辆黄色宝马车共计两车十余人前往赵某某岳父开设的店铺、酉阳县**广场等地寻找赵某某,未找到赵某某,有人提出赵某某的车辆在酉阳县东风坝,刘振、张诗俊等人随即驾车前往东风坝找到赵某某平时驾驶的车辆,黄路、彭可、向飞宇三人从刘振的车辆下车后,持刀打砸渝AY****奥迪车辆。经价格认定,涉案被毁坏车辆损失金额为共计39703元。

2023年10月28日,向飞宇主动到桃花源派出所投案;2023年10月29日,黄路、彭可、邱意博在酉阳县钟多街道武鞍路被民警抓获。2023年11月29日张诗俊在酉阳县双福村被抓获归案。2023年11月30日,刘振在酉阳县桃花源街道东流口村家中被民警抓获;2023年12月1日,吴代锋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酉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被砸车辆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振、张诗俊、吴代锋、邱意博、黄路、彭可、向飞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刘振、张诗俊等7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刘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

2022年11月以来,被告人刘振认为冉某甲、赵某某等人之前在打牌赌博过程中骗了其妻子徐某某的钱,遂多次找赵某某、冉某甲要求退钱,2022年12月1日傍晚,刘振再次约冉某甲出来面对,冉某甲遂与冉某乙商议,随后冉某甲分别邀约赵某某、凡某某、谢某某、何某某等人,冉某甲在其东风坝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砍刀、木棒分发给上述人等,当日晚22时许,双方约定在**门口碰面,碰面后双方互殴,刘振持刀先后将冉某甲、赵某某砍伤,赵某某、凡某某、冉某乙、谢某某、何某某先后下车持砍刀、木棒对刘振围殴追打,刘振不敌逃跑。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冉某甲左食、中指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的26%属轻伤一级,左手第2、3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左手瘢痕属轻微伤;赵某某被砍伤后全身多处遗留瘢痕累计长24.6cm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何某某、冉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甲、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振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三)张诗俊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23年的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诗俊在重庆市酉阳县**广场**楼“**牌室”外将一小包冰毒以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倪某某。

2.2023年的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诗俊在重庆市酉阳县**旁停车场将一小包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倪某某。

3.2023年的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诗俊在重庆市酉阳县**馆外河边将一小包冰毒以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倪某某。

4.202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诗俊在重庆市酉阳县**工业园区一茶叶厂房门口将一小包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5.2023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张诗俊在重庆市酉阳县**路边将一小包冰毒以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6.2023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张诗俊在重庆市酉阳县**桥附近将一小包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

7.2023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张诗俊在重庆市酉阳县**桥附近将一小包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

8.2023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张诗俊在重庆市酉阳县**桥附近将一小包冰毒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

9.2023年11月8日8时许,被告人张诗俊在重庆市酉阳县**路**酒店附近将一小包冰毒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10.2023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张诗俊在重庆市酉阳县**路边将一小包冰毒以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支付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诗俊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通话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诗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张诗俊、吴代锋、邱意博、黄路、彭可、向飞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振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二人共计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伤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诗俊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振、张诗俊、吴代锋、邱意博、黄路、彭可、向飞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向飞宇、吴代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振、张诗俊、邱意博、黄路、彭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刘振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张诗俊、吴代锋、邱意博、黄路、彭可、向飞宇其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振、张诗俊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应文

                                               检察官助理  梁栋博                                                          2024年7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振、吴代锋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张诗俊、吴代锋、邱意博、黄路、彭可、向飞宇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