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刑诉〔2024〕35号
被告人奴隶丁巴,男,1977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0303****,*族,文盲,住木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4年8月23日由木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奴隶丁巴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告人奴隶丁巴的父亲次某某在临终前将自己的一支火药枪、一支射钉枪给了奴隶丁巴,被告人奴隶丁巴将父亲遗留的两支枪一并存放于家中。2024年8月22日,木里县公安机关在入户调查时,通过政策宣讲后,被告人奴隶丁巴主动将持有的2支枪上交。
经鉴定送检的二支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的询问笔录;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书等;5.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奴隶丁巴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奴隶丁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奴隶丁巴在公安民警的宣讲教育下,主动上交持有的枪支,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奴隶丁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奴隶丁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 薇
检察官助理: 王 海 琴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奴隶丁巴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木里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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