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刑诉〔2024〕52号 

  被告人苏朗降初,男,1996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921*****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住木里县********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4年1月30日被木里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木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10月22日木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凉山州木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朗降初非法采矿案,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至9月,被告人苏朗降初在无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撒某某、细某某前往某某矿山顶金洞(小地名:*号线),使用十字镐挖掘矿洞内矿石,用斗车将矿石拉到泡金池里进行浸泡,期间一共泡了17池。被告人苏朗降初将浸泡出来带有黄金的锌丝带回家中提炼出黄金300克,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木里县的邓某某,获利现金120000元;又将在现场采挖的矿石废渣多次提炼并卖给湖南的曹某某等人,获利161500元。共计非法获利281500元。

2024年1月27日,被告人苏朗降初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朗降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朗降初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朗降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朗降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龙杰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在木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