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4〕185号
被告人杨天,男性,1998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0815****,*族,初中文化,住德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21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7 月28 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杨天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W6****”的轿车在德昌县交通局路段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致护栏和车辆受损。后杨天驾车逃离案发现场,当车辆行驶至德昌县西宁街西段时,杨天将车停放在路上后便晕睡不醒,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天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3.7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天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6.视听资料:光碟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谌洪远
检察官助理 杨 帆
2024年11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杨天现住德昌县**镇**村**组**号,电话:1373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6.《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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