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4〕177号
被告人高发顺,男性,1990年0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811****,*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米易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07月04日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02月05日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4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发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高发顺醉酒后驾驶川D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德昌县育才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曹家碾公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发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血液提取照片、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发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发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发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高发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勇
检察官助理 范海胤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高发顺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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