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诉〔2023〕332号 

  被告人张顺杰,男性,1994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320*****族,中专文化,四川省会理市,住会理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会理市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1031日被会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11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顺杰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3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张顺杰与朋友叶某某等人在会理市东城巷“憩野酒吧”内喝酒,期间,叶某某与邻桌的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张顺杰使用啤酒瓶和拳头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2023年10月9日,会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某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2、被鉴定人王某某面部损伤、右下肢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张顺杰主动到会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殴打被害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张顺杰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叶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顺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顺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顺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顺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誉钟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的地址为会理市**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