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5〕16号

  被告人期沙木日右,曾用名比曲姆生古,女,1975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50705*****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四川省金阳县********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06年6月29日被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看守所,因系哺乳期妇女,于2006年7月5日被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期限届满,于2007年1月5日对其解除监视居住,保山市公安局于2024年10月25日将本案移送会东县公安局办理,于2024年12月2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5年1月23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系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指定会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会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现由会东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期沙木日右运输毒品案,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期沙木日右携带毒品从云南省瑞丽市的瑞丽客运站乘坐车牌为云L1****的卧铺客车(座号29)途经云南省保山市境内的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曼海公安检查站时被挡获,执勤人员从其携带的白色塑料袋内一童衣中的一粉红色塑料袋中查获3小袋(总计净重50克)碎末颗粒状毒品疑似物,又从其体内排出吞匿的27颗(总计净重70克)粒状毒品疑似物。经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鉴定,检材经碘化铋钾试验为阳性,经薄层及气象色谱分析,检材比移值和保留时间与海洛因一致,送检样品均为海洛因。据期沙木日右自述,其被查获的海洛因系其于2006年6月27日在云南省瑞丽市一旅馆房间内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购得,并欲将之运输到四川省攀枝花市贩卖以谋利。

经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JC1(实验室编号202504002-1,即落款日期为2006年6月29日的保山市公安局保公边拘字〔2006〕161号拘留证上被拘留人“比曲姆生古(代)字样处的指拇印)检材手印与送检嫌疑人期沙木日右的右手拇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编号20060252)、查获经过、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保公边拘字〔2006〕161号)、释放通知书(保公边释字〔2006〕95号)、监视居住决定书(保公边监字〔2006〕103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保公边解监字〔2007〕01号)、X射线检察报告单、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缴获毒品初检报告、被保山公安边防支队扣押的的海洛因可疑物总计净重120克、云南省公路汽车专用客票发票(发票代码253310501081)、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东公(禁毒)拘字〔2024〕322号)、逮捕证(东公(禁毒)捕字〔2025〕10号)、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期沙木日右的供述与辩解;4.保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保公技毒品化检字(2006)第454号、466号)、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成铁公物鉴〔2025〕04002号);5.检查笔录、(物品)提取笔录、称量记录、指认照片;6.讯问及指纹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期沙木日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期沙木日右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运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期沙木日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期沙木日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宗荣

2025年2月1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另两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被告人期沙木日右现被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