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5〕15号

 

被告人潘委,男性,1992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0830****,*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4年10月24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委过失致人死亡案,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9月09日,潘委饮酒后驾驶川A9****号小型轿车(搭乘雷某某、余某某),陶某某驾驶装载机,自会东县在建沿江高速宁攀段ZCB1-8标段项目部往会东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野猪河一号隧道口处,陶某某驾驶装载机将隧道口水泥墩路障移开,后将装载机停放于路边并和雷某某一同乘坐潘委驾驶的川A9****号小型轿车。期间余某某换乘李某某驾驶的川E7****号小型轿车。潘委驾驶川A9****号小型轿车继续往会东县城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行驶至在建沿江高速宁攀段会东县堵格镇冒堡(小地名)路段处,碰撞高速路水泥隔离挡墙端,造成陶某某受伤送会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潘委、雷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09月13日,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潘委的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实验室编号为2024DJ003021-X1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3.6mg/100mL。

2024年09月19日,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陶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结果为:根据送检材料,结合尸表检验,陶某某的死亡原因推断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损伤(胸腹部、骨盆、右侧上下肢)后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4年12月23日,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雷某某损伤程度,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雷某某外伤致小肠破裂行修补术属重伤二级;被鉴定人雷某某外伤致右桡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属轻伤一级。

2024年09月22日,经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确定:当事人潘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陶某某、雷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尸体检验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余某某、胡某某的人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委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讯问视频,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委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委犯罪后经电话通知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钧

2025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居住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号;

      2.起诉书8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另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