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4〕53号

  被告人钟顺义,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7199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宁南县,住宁南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6月21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7月11日宁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顺义交通肇事案,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钟顺义酒后驾驶云CB****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陆某某)从宁南县白鹤滩镇秋兰街往白鹤滩镇菊香街某某KTV方向行驶,行驶至宁南县白鹤滩镇菊香街上时将坐在路上的卢某某撞倒后驶离现场并到达某某KTV。与卢某某坐在一起的阿某某追至某某KTV,KTV老板何某某随即找到钟顺义一起返回现场查看情况,途中,何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报警。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定卢某某已死亡,钟顺义在现场等待民警处警并配合调查。

2024年05月28日,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钟顺义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钟顺义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顺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顺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钟顺义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顺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等待交警到场处理,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又自动到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顺义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钟顺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皇伟

2024年8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钟顺义取保候审,现住:宁南县**镇**路**号。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