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3〕86号
被告人马晖,男,1973年02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0204****,*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安徽省铜陵市**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9月5日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9月28日由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晖诈骗案,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被告人马晖以帮雷某某购买股票、基金为由,让雷某某通过微信向马晖转款,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11月22日间雷某某共计向马晖微信转账13笔共计30000元。马晖收到钱后,并未将钱用于购买股票和基金,而是用于个人还款和生活开支;后马晖又以其他事情(实际没有此事)为由,向雷某某借款,雷某某分两次转账给马晖共计2000元。后续雷某某想把股票和基金卖掉套现,马晖又以需交个人所得税才能全部提现为由诱骗雷某某转账共计18000元。2021年8月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马晖分18次共计骗取雷某某人民币50000元。2022年4月11日,雷某某向宁南县公安局白鹤滩派出所报案,同年4月13日,宁南县公安局白鹤滩派出所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马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皇伟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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