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5〕23号
被告人李文云,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0210****,*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巧家县**安置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3月1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5年4月22日由宁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云交通肇事案,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电话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17日08时许,李文云驾驶云CJ****号轻型货车搭载解某某从巧家县往宁南县白鹤滩镇方向行驶,行至宁南县葫白高线路3公里路口处(莲花石)左转弯时与相向驶来由胡某某驾驶的川W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12月21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鼎诚凉山司鉴【2024】病鉴字第0104号),胡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及右上肢粉碎性骨折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24年12月24日,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文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文云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李文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死者,其妻子报警并等待交警到场处理,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又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皇 伟
检察官助理 包文星
2025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云南省巧家县**安置点**栋**,联系电话:1357800****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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