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5〕47号
被告人杨德林,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80520****,*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5年3月1日、2025年5月6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德林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5年6月3日退回宁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南县公安局于2025年6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5年7月27日延长案件审理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31日22时,被告人杨德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CA****号机动车,从宁南县大同镇望江路往巧家方向行驶,行驶至G248国道1894Km+700m(新场隧道)与金某某驾驶的轿车(搭乘汪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德林、金某某、汪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带领杨德林到宁南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杨德林血液酒精含量为188.7mg/100ml。2025年1月8日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杨德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照片;6.视频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德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德林案发时在现场配合公安民警执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德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运杰
检察官助理 鲁 霞
2025年8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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