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4〕15号
被告人邓雪超,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2********,小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区**苑**幢**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金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3月17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4月19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碧兰,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1********,大学本科,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住金阳县**镇**经营部,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金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12月3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1月5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我院于2024年3月5日受理了唐碧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因证据不足,遗漏同案犯退回补充侦查1次;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4年4于26日将邓雪超追诉后重报,我院受理了该案,于2024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4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2日10时30分,金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金阳县芦稿镇灯厂村街道上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唐碧兰在唐**登记办理的金阳县**镇桥隧五金经营部内出售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牌润滑油,从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唐碧兰在金阳县**镇周边销售了38.6050万元的假冒**牌润滑油、防冻液、机油等油料产品。查获了还未销售的**牌润滑油、防冻液、机油等油料产品142桶,按销售价格计算,查获的142桶假油,价值48500元。
被告人邓雪超明知所销售的**牌油料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于2018年12月起长期按唐碧兰的要求在昆明市**区各店铺购买假冒**牌润滑油、防冻液、机油等油料产品和购买假冒**牌的空油桶、散装油进行包装后以低于正品**牌的价格销售给唐碧兰,共计销售金额达121.5809万元;其中2018年至2020年销售给唐碧兰在云南省**县的五金店铺,2021年至2023年销售给唐碧兰在金阳县**镇的五金店铺。唐碧兰除扣押的142桶价值48500元和曾经因物流遗失约1万元的货外,其余全部销售完。主要销售给了与其签了认购合同的金阳隧道、下坝隧道、金宁一标段等工地。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产品不是中国**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子/分公司)及其授权的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进货记录、销货清单,公证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有证人罗**、乔**、赖**、袁**、郭**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有犯罪嫌疑人邓雪超、唐碧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有中国**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有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视频光盘1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雪超、唐碧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2018年12月起至2023年12月,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邓雪超和唐碧兰长期销售假冒**牌润滑油、防冻液、机油等油料产品价值达12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雪超、唐碧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显翔
检察官助理郭洪志
2024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邓雪超、唐碧兰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相关材料。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