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5〕5号
被告人吉牛只发,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01990********,文盲或半文盲,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四川省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金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1月6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12月10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吉尔力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01992********,小学,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四川省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金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1月5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12月10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俄地日作,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01983********,小学,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四川省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金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0月28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1月27日,金阳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5年1月23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牛只发、吉尔力军等3人开设赌场案,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中旬,被告人吉牛只发向吉尔力军提议在金阳县**乡开设赌场赚钱,并邀约被告人俄地日作一起来开设赌场,俄地日作同意。之后三人在**镇**超市旁边酒坊门口商量好一起到**乡**村开设赌场的事宜。被告人吉尔力军负责提供场地并负责赌场安全问题,吉牛只发负责接送赌客,俄地日作负责联系赌客。后吉尔力军与**派出所驻**乡辅警吉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商议每天上交2000元保护费给吉某某,由吉某某为其开设赌场通风报信。吉牛只发、俄地日作提供麻将、桌椅板凳等赌场需要的设备工具。
2024年9月16日至9月25日,吉牛只发、吉尔力军、俄地日作组织人员在**乡**村其开设的赌场内用麻将打纵队的方式聚众赌博,在此期间,三人邀请阿某某用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在外围放哨,曲某某在现场帮参赌人员微信转账调现赌博、叶某某在赌场里抽钱。2024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三人开设赌场十日,实际抽头营利九日,共在赌场里抽头渔利22000余元,除去给吉某某的安全费,支付阿某某、曲某某、叶某某的费用后,三人平分。三人组织郭某某、威某某等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4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阿某某、曲某某等25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吉牛只发、吉尔力军、俄地日作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审讯三名被告人视频光盘1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牛只发、吉尔力军、俄地日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牛只发、吉尔力军、俄地日作合伙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吉牛只发是主犯,吉尔力军、俄地日作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吉尔力军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阿牛阿比
检察官助理 谢 林 莉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吉牛只发、吉尔力军被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俄地日作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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