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4〕140号
被告人阿尔拉古惹,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85********,小学,四川省昭觉县人,住四川省凉山昭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9月27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9月30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尔拉古惹危险驾驶案,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9月22日20时25分,阿尔拉古惹驾驶一辆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昭觉县城北镇瓦尔村往昭觉县新城镇火把广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昭觉县新城镇火把广场路段处时,阿尔拉古惹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昭觉县公安局交巡防大队民警查获,后对阿尔拉古惹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因阿尔拉古惹酒精度数达到醉驾标准,昭觉县公安局交巡防大队民警将阿尔拉古惹带至昭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将阿尔拉古惹的血液编号A管:36659811、血液编号B管:CG72109536聘请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鉴定。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川基凉鉴【2024】毒鉴字第003196号,鉴定出犯罪嫌疑人阿尔拉古惹送检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尔拉古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尔拉古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尔拉古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剑华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由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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