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4〕10号 

被告人阿色木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89********,小学,昭觉县人,住四川省凉山昭觉县**镇**村**组**号。2023年11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决定,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色木呷贩卖毒品案,于2024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期间,阿色木呷为谋取非法利益,帮一西昌男子购买毒品。2023年11月4日,西昌男子以“超越自我”微信转账2400元到阿色木呷微信上,让阿色木呷帮忙购买毒品海洛因,阿色木呷联系阿某某,让阿某某联系毒品,商量好以1900元购买一大一小两颗毒品海洛因,然后阿色木呷通过微信转账给阿某某1900元,然后到地莫镇“打泽史”的地方在贩卖毒品的男子那里拿到毒品海洛因,开车到西昌川兴将毒品海洛因交给购买西昌男子。阿色木呷本次代购毒品获利500元。2023年11月5日,西昌男子“超越自我”再次找阿色木呷购买毒品“海洛因”,“超越自我”通过微信转账1400元到阿色木呷微信,阿色木呷又通过微信转账给阿某某1000元后,在布拖县拉达乡拿到毒品“海洛因”让阿某甲将所购得的毒品转交给购买毒品西昌男子,随后西昌男子又通过微信转账300元作为车费给阿色木呷,阿色木呷本次代购毒品获利700元,阿色木呷两次代购毒品共获利1200元。2023年11月29日在昭觉县四开镇被公安机关抓获,阿色木呷到案后,对自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毒品并转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2、阿尼拉土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微信支付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色木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色木呷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色木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阿色木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庆华

2024年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各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