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4〕120号
被告人马海克的,男性,1997年0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612****,*族、专科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喜德县**镇**村**组**号。2024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由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海克的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2023年期间,被告人马海克的因酒吧经营不善资金短缺急需用钱,便以能够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为幌子,前后共骗取被害人阿某某人民币34000元。2024年10月20日,马海克的在西昌市长安村一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29日,马海克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所受损失,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克的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良柏
检察官助理 罗金桥
2024年1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由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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