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4〕74号 

   被告人顾升权,男性,1993年0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226****,*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7月18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升权诈骗案,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17日,嫌疑人顾升权与禹某某签订了份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安装电表的项目合同,之后顾升权将该项目拍成视频并配文招安装电表工人等信息后发到微信朋友圈。被害人吉某某、俄某某看到该条朋友圈后联系了顾升权并到了广州番禺区看该项目。二人到番禺区后,顾升权带二人到一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库看了样板工程,并称有28万个安装电表工程,会做的话三人一起合作。之后三人谈好前期顾升权拿出5万元、俄某某和吉某某一起拿出10万元垫资,工人由吉某某和俄某某负责招,后期的利润吉某某和俄某某占6成,顾升权占4成。三人谈妥合作方案并签好合同后,吉某某、俄某某回昭觉招工。2023年10月22日,顾升权以先给工人租工房为由收取俄某某银行转账20000元;同年10月26日至28日,顾升权以先给工人办理电工证、买安装电表所需工具为由收取吉某某微信转账49000元。顾升权收到吉某某和俄某某共计69000元转账后,将二人的微信删除,并拉黑二人的电话号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升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升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升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杨艳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诉讼卷和证据卷各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