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4〕76号
被告人阿皮羊火惹,男性,200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2003********,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人,住昭觉县**镇**村**组**号。2023年9月28日阿皮羊火惹因盗窃罪被山东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24年8月16日释放。2024年2月1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8月16日,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民警在鲁北监狱将出狱的阿皮洋火惹抓获;8月22日阿皮羊火惹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至昭觉县看守所; 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皮羊火惹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阿皮羊火惹、阿在伍三(已判刑)、阿子车合(已判刑)、阿吾日呷(已判刑)、阿都日球(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公安局抓获)五人预谋对位于昭觉县新城镇南街“**手机店”实施盗窃。2023年3月23日凌晨3时许,阿子车合先行出门,并告知阿在伍三等人自己在昭觉县纪念塔附望风。阿在伍三四人来到“**手机店”门口,由阿在伍三实施盗窃,阿吾日呷在门口进行接应,阿皮羊火惹、阿都日球则负责在“**手机店”附近路口望风。阿在伍三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撬撬开手机店卷帘门,潜入店内盗得各类手机28部(因不能鉴定,被害人自己估价为人民币57751.4元)。阿在伍三将盗得的手机交给门口接应的阿吾日呷后,四人逃离现场,并与阿子车合汇合。五人搭乘“黑的”前往西昌,转车到成都进行销赃,途中五人一人各分得一部盗得的手机。23日中午,五人到达成都,将盗得的22部手机卖给阿子车合联系的收赃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9800元。剩余的一部手机被阿在伍三、阿皮洋火惹、阿都日球三人在成都转卖给他人后获利1000元。五人将赃款挥霍了大部分,剩余的阿吾日呷分得3000元,阿子车合分得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
被告人阿皮洋火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阿皮洋火惹自愿认罪认罚。其被扣押的一部银色iPhoneXR手机,系盗窃所得,建议退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良柏
助理检察员 罗金桥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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