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24〕76号
被告人沈志雄,男性,1984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0306****,*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8月9日被四川省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9月11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林,男性,1993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920****,*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8月9日被四川省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9月11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凉山州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志雄、陈林盗窃案,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7月14日12时许,李某某找被告人沈志雄到越西县书古镇新华村帮其拉一个柴油储油罐,于是沈志雄就叫上陈林从越西县中所镇驾驶车牌为川W9****的随吊大货车去越西县书古镇新华村为李某某托运储油罐,15时许,沈志雄和陈林将储油罐装上随吊大货车行至越西县大瑞镇东林6号桥时发现储油罐底部朝车头处的闸阀在托运过程中被磕碰损坏导致油罐里的柴油大量外泄,随后沈志雄、陈林将车开至越西县中所镇***修理厂将储油罐从货车厢上吊出放置在两铁支架上,准备将油偷走,之后两人用抽油泵等工具将油罐里的1075升0号柴油转移至塑料桶里,其中:沈志雄、陈林二人当场将318余升柴油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前来修车的任某,每人分得400元的赃款;沈志雄、陈林二人叫来何某某将从油罐里接出的651升柴油托运放置何某某家里;106升柴油放置在***汽修厂内。2024年8月23日,经越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1075升0号柴油2024年7月14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50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越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志雄、陈林非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志雄、陈林具有共同盗窃的意图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沈志雄、陈林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沈志雄、陈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杰
检察官助理 钟佳妤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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