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4〕88号
被告人李本勇,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0212****,*族,初中文化,粮农,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4年3月26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5月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太富,男,1994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102****,*族,小学文化,粮农,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4年3月26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5月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普文现,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80317****,*族,文盲,粮农,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4年3月26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5月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本勇、余太富等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本勇因在雷波县马颈子镇安寨坪村伙同他人盗采“马牙石”,被雷波县自然资源局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李本勇、余太富、普文现伙同雷波县马颈子镇安寨坪村村民曲某甲(因交通事故已死亡)、曲某乙(因交通事故已死亡)在该村山上非法盗采“马牙石”,由李本勇联系卡车将“马牙石”运输至西昌市马道镇进行销赃。经查,2023年底至2024年3月李本勇、余太富、普文现等人非法开采“马牙石”共计135.55吨,销赃金额共计16.2503万元人民币,销赃所得由五人平分。
经检测,李本勇、余太富、普文现盗采的“马牙石”为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非金属矿产萤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本勇、余太富、普文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本勇、余太富、普文现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群
检察官助理 钟毅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本勇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被告人余太富、普文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起诉书》正副本十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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