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市检刑诉〔2025〕70号
被告人周文才,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227****,*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住黔西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2月18日被黔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文才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10日凌晨零时40分许,被告人周文才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贵F2****号小型轿车,从黔西市东门尚东家园出发往黔西市**镇**村方向行驶,途经黔西市黔金线3公里150米(小地名:望城坡)处时,因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对方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文才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周文才现场车牌指认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照片、血样抽取照片、血样封装照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违法记录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周文才的供述与辩解;4.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24〕毒鉴字第6190号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文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文才曾三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周文才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文才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旭
2025年3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黔西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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