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5〕195号 

  

    被告人刘安标,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41227****,*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雷山县******。2000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4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4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2月1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5年3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安标涉嫌盗窃罪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5年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安标使用卡片开门的方式进入凯里市**巷**号**楼王某某家中,其翻找到一个存钱罐后正在使用筷子将罐内现金夹出来时,被从外回家的王某某发现,刘安标将钱丢在房间后逃离现场。

2.2025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安标使用卡片开门的方式进入凯里市**巷一栋民房**楼杨某某所租住的房间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沙发上的灰色挎包内的一个红包盗走,红包内有1100余元现金。

3.2025年2月15日,被告人刘安标窜至凯里市**口巷一栋民房一楼吴某某租房处,以撬锁的方式进入房间将吴某某放在房内桌上的2块腊肉、20个血豆腐盗走,吴某某损失约400余元。

4.2025年2月17日,被告人刘安标以卡片开门的方式进入凯里市**村巷**号蒙某某租住房间内,将蒙某某放在客厅沙发上的8包香烟盗走,蒙某某损失约200余元。

5.2025年2月18日,被告人刘安标在凯里市文化北路**公司宿舍**楼,使用卡片开门的方式进入潘某某、石某某夫妇家中,盗走了石某某放在客厅沙发上的女士包里面的400余元现金。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刘安标持有的人民币1500元,后发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100元,发还被害人家属潘某某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辨认、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安标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安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荷姜

检察官助理黄凌云

2025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安标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单轨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