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5〕243号
被告人杨一鸣,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224****,*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大道**号**房产**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1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2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国文,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1223****,*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1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2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一鸣、张雄涉嫌诈骗案,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5年5月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6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一鸣通过“**”聊天软件与上游诈骗分子取得联系,对方安排人到凯里市指导杨一鸣操作“手机口”。杨一鸣明知上述行为是在帮助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在上线要求下先后邀约被告人陆国文、张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参与,使用上线邮寄来的电话卡搭建GOIP设备帮助上游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并在上线安排下销毁使用过的电话卡。同时雇请吴某某(另案处理)收取上线邮寄装有电话卡的快递。杨一鸣等人被抓获时查获用于作案的电话卡53张,其中电话号码为1904885****的电话卡涉及“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李某某被诈骗案”,涉案金额7683.37元。
经查,上游人员通过**平台转虚拟货币到杨一鸣欧意账户支付报酬。杨一鸣、陆国文分别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手机卡、笔记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飞机聊天记录、欧意账户交易虚拟货币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关联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一鸣、陆国文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一鸣、陆国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一鸣、陆国文明知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仍为他人提供“手机口”通讯传输通道帮助,导致被害人财物被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一鸣、陆国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荷姜
2025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一鸣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被告人陆国文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单轨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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